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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 4月, 2006

數位著作權管理----如何跟作者簽訂數位著作權合約?

原載於: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簡訊第59期
發行日期:2005-1-31

創作是一件很辛苦的工作,要把思想意念化為獨一無二的作品並不容易,這份功勞將會化為個人資產,也就是屬於創作者的「智慧財產權」。簡單的說,當創作者完成一篇文章、拍出一張照片或是創造出任何一種形式的內容,這個內容就有了價值,儘管還無法論定這內容能帶來多少商機,但卻已經具備法律上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。

跟發明一樣,出現同樣內容產生創作爭議時,先發表內容者理所當然成為智慧財產權擁有者,後發表者會被判定有侵權之虞,除非後者能以各種佐證方式證明此創作確實較早完成。各種發明、創作難免遇上爭議,例如著名的牛頓、萊布尼茲微積分發明之爭,到底是誰先發明微積分?不過文學上的原創性比較難以重複,畢竟文學創造的表現空間較為縝密,而且文章結構鋪陳更為複雜,不是三言兩語就說得清楚,也就更難找出憑空創作卻兩個內容完全相同的作品,例如金庸的武俠小說、倪匡的科幻小說,這些內容都是獨一無二的創作結晶。

進一步看智慧財產權,光有這項權利,或許可以滿足自己的創作熱忱,但是若要妥善利用這項「財產」變成「財富」,那就必須藉由其他形式「發行」換取商業交易。在出版業的領域,出版者靠的就是取得作者的文章,並透過編排、繕打再付印,最後製做成紙本書的形式加以販售。這時候,創造財富的關鍵就是靠著智慧財產權中的「重製權」以及「散布權」授予。

簽訂數位出版合約

出版社能夠幫助作者出書,是由於作者與出版社之間簽訂合約,包括作者如何授權出版社利用這些內容出版、發行以及日後如何銷售並取得獲利,當然也包括這些獲利將如何分配。在紙張出版方面,這些協議內容經過市場多年的試驗與演變,已經發展出幾種主要類型:一次買斷、預付版稅、銷售拆帳、免費出版、酬庸客製內容等等。出現如此多樣的選擇,當然是不同經濟條件下的變化,有時這些類型也會混合出現(例如又有預付版稅,也有銷售拆帳的混合),以符合大牌作者(或是內容特性)的特殊要求。 「著作權筆記」是由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、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「著作權法」兼任講師章忠信老師所建立的網站,他以淺顯易懂的文章解說法律常識。

數位出版應該取得的權利有哪些?跟這些紙本出版品的權利有什麼不同?這可能是多數想參與數位出版者心中的疑慮(當然作者的疑慮也不少)。其實就法律面來說,所要遵循的法律並沒有差異,不過數位上衍生的問題顯然比較多。若要討論數位出版權利的複雜,這可以從「無法明確界定形式」、「容易被複製」、「缺乏經濟模型」與「交易認證不易」等四個面向來分析說明,目前要讓作者簽訂數位出版合約有其難度。

(1) 無法明確界定形式

「數位出版品」到底是什麼?是把內容製作成電子檔案,變成有如DOC、PDF這樣的形式,透過網路下載閱讀?還是會被製作成一張CD光碟片,購買者必須購買回家並透過電腦閱讀?當作者被問到「是否同意轉讓、授與數位出版」前,這些問題必須先釐清。簡言之,數位出版應當是「以數位化格式出版與發行內容,形式與樣貌會隨載體與類型差異而有不同,像是電子報、電子書、電子雜誌、電子資料庫、光碟、圖庫、電子地圖、數位教材等等,都可能是數位出版的表現形式」。在出版者製作前,應該已經對將要產生的內容形式做好規劃,製作前與作者充分的溝通,能降低作者對數位出版的疑慮。

為了保障出版者與作者的權益,最好事先界定好數位內容出版、發行方式以及用途,比方說「作者將授權本內容使用在本會電子報資料中,並允許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本會會員」,或是「授權內容製作成PDF檔案格式之電子書」等等。這樣協定雖然形式上麻煩了一點,不過在數位出版還是處於萌芽期的現在,這樣做有助於讓作者能夠放心的轉讓其著作權權利。

(2) 容易被複製

有學者認為,同樣為內容創作產業,今日的書市之所以能賺錢,而音樂市場卻被MP3擊敗,是由於重製書的門檻比較高,不管是掃描器或是影印機,複製單頁的成本遠比印刷要貴;而複製MP3檔案的設備與技術門檻低,隨便一台電腦就能勝任;這分析得一點都沒錯。正是由於製造或取得的代價不同,所以市場才會出現各種價格,若要分析支持全球經濟動力的拱心石(keystone)是什麼,那就一定是資源「無法憑空複製」。 Adobe使用數位著作權管理(DRM)機制運作的數位商城。

早期大學用原文教科書取得成本較高,送去影印可以省下很多錢,一本原價兩千元的書,只要花五百元就能複製一份,盜版猖獗的原因正是由於低複製門檻以及有利可圖。聰明的原文書進口商便在價格上設計,讓學生送去影印複製的錢剛好跟買一本全新的相近(若一頁影印需要0.5元,那原文書售價就是頁數除以二,讓複印整本跟買全新的價格相近),這樣儘管門檻低,卻失去了原來的效益,學生自然放棄用影印取得課本。

早期音樂CD、DVD利潤頗高,從壓片廠生產音樂、電影的單片成本低,而坊間複製CD、DVD卻不容易。加上空白片的單價高、失敗率高,燒錄機一台又要上萬元成本,權衡之下還不如買正版軟體。MP3時代剛好相反,燒錄設備日新月異,複製的成本相對降低,目前燒錄4.7GB的代價僅要一片DVD空白片(一片20元)加上DVD-R燒錄機(一台三千元),就能裝下1,600首MP3音樂。無論怎麼樣防制複製,電腦檔案還是跟做無本生意接近,在這樣的前例之下,作者又怎麼敢投身數位出版?跟數位這種「資源幾乎會憑空複製」的市場打交道,每個參與者都額外仔細。

(3) 缺乏經濟模型

不同內容或用途會產生不同營運方式。翻譯文章以及邀稿文章多為「一次買斷」的形式,也就是說出版單位只要付款一次,就可以取得出版、發行、改作等等權利。能夠這樣授權的內容,內容型態勢必非常特化(specific)(註1),使用的目的也非常專一,比方說新聞稿、專訪、專門文章、書評、社論、專論等等,這些文章被刊載的地方都非常特殊。若要採取「銷售拆帳」的模式,就等於作者、出版者共同投資市場,賣多少再將所得按比例均攤,暢銷書通常就採用這種模式,作者不願意放棄未來的各種可能性。「免費出版」常出現在以廣告收入為主的架構中,讀者閱讀內容時並不收費,但在閱讀中會出現不定期廣告,因此出版物本身是靠廣告主支撐,讀者則靠看廣告養活了這個出版品。

數位出版也需要合理的收、付費架構。一般來說,「按本銷售(selling by copy)」是較容易被接受的模式,但也是最不易辦到的方式。這個方式是以目前銷售MP3的成功經驗為範例,將數位內容銷售定義為「購買內容一份即收費一次,而且是固定價格」,也就是說,每下載一次數位內容就要花一份的錢,而每當該份內容遺失就視為「損毀」,這份數位內容也不能隨便轉移。

這樣的好處是拆帳方便。因為每當一份數位內容銷售後,終端售價能夠分配固定比例給作者、出版者,只要統計出銷售多少個副本,每個經濟結構上的單位就能知道獲利是多少。如果是採用月租費方式進行(比方說一個月99元無限制下載),那每次被使用的內容就變得不固定,面對一個貪心的使用者,可能下載1,000種內容(每一種的成本變成99÷1000=0.099),次月也可能下載10種內容(每一種的成本變成99÷10=9.9),當該種內容被下載100萬次時,作者會被分到多少酬庸?(是100萬乘以0.099還是乘以9.9?)於是月租制唯一解決之道就是在開始便與作者使用「一次買斷」的形式交易內容,這樣就不必再次分拆。不過「一次買斷」有兩個缺點:授權價格高、品質可能較差(誰會願意把一本非常暢銷、又能賺得更多版稅的書完全買斷呢?)。

(4) 交易認證不易

當出版社告訴你賣出50份「數位內容」,你是該高興還是該難過?網路上賣出50本是多還是少?賣得太少會不會是出版商在作弊?還是銷售店家作假?虛擬世界缺少的正是第三仲介單位,就像信用卡公司與商家間的VISA或Master認證機構。當讀者購買數位出版品時,由認證機制負責確認虛擬內容派送狀況;銷售店家負責收款、派送虛擬內容;最後,出版者會收到來自兩者的報表,就可以比對銷售筆數與配送筆數是否相同。不過很可惜的,目前這樣的認證機制尚不存在,只能單靠彼此間對合作伙伴的充分信任。

數位著作權管理

除了克服合約簽訂上的困難,數位出版還受到技術的限制。比方說與作者簽訂合約時,如何保障未來完成的數位內容不會被複製?避免複製的責任是要靠出版者來負責嗎?為了保護數位內容的流通安全,數位著作權管理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)是最常被運用到的技術。藉由這套機制的控管,出版者可與作者共同協定數位內容使用的權限,比方說可以被列印、被修改或是被複製。這些功能可能也會與數位內容商品的價格息息相關,被允許的範圍愈大,使用者所要花的代價理論上也要愈高才對。這些透過程式控制的限制通常比法律更具威力,適當的控制可以創造出「無法憑空複製」的虛擬假象,進而維繫整個經濟體運作。

不過事實證明,控制愈多流通將受到更多障礙,想要普及目前發展中的數位內容市場,這些產品應重重於使用方式的便利性才對。這就變成了難以妥協的兩極:要保護周全,卻不好使用;還是要使用便利,但是要採取放寬保護的政策?幾年來的數位內容發展顯示,保護與便利間,應該把重心多放在便利性上,而不是一位採取保守的保護政策,不過兩者需要同時發展不能偏廢。這就好比新產品上市,好不好用、堪不堪用才是重點,如果有廠商花在防偽標籤的功夫大於產品本身,那就顯得有些本末倒置。然而產品完成時,完全沒有防偽也會出現銷售危機,至少出廠時應該具備基本的保護。

在法律上,系統固然要肩負起避免數位內容被複製的責任,不過科技日新月異,複製技術顯然會愈來愈方便,商業利益遲早會在高科技發展下相互腐蝕。破解軟體發展的速度,一點都不會比正版軟體速度慢,回過頭來還是要仰賴法律規範。既然我國著作權法已經明確指出未授權的個人重製行為是違法行為,法律面的問題還是要付諸法律途徑,數位出版者應當勇於嘗試突破現狀,過度保守反而會產生「溫室效應」,培育出來的這些花朵將完全無法接觸風雨。

結語

一個產業的出現,要靠許多關鍵角色的配合,數位出版顯然在這方面還是新手。版權簽訂是所有的起點,否則也就不會有後續加值後的數位內容產品,在步步為營的策略下,應該是發現數位出版商機後才開始簽訂數位出版權利約,在沒有營運計畫前,過早以過高代價取得數位版權(發行數位版本權利)其實是不划算的,這點值得所有參與數位出版者仔細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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